贵州省发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重点聚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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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,推进政务数据“聚、通、用”,近日,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在数据采集方面,《办法》规定,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、本行业、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清单,明确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、类别和级别,首次应当全量编制并及时更新。数据采集系统部署在上级政府部门的,政务数据采集清单由上级政府部门统一编制。自然人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,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。
在数据存储方面,《办法》提出,政府部门应当将政务数据存储到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,加强数据存储前的保密审查,坚持涉密数据不上云,并按照数据存储的相关规范实施管理。政府部门负责本地区、本部门政务数据在政务云平台上的备份、保护、恢复等管理实施工作。
在数据共享方面,《办法》提出,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、有条件共享、不予共享三种类型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“共享为原则,不共享为例外”,实现跨部门、跨地区、跨层级统筹共享。
在数据开放方面,《办法》规定,政府数据开放实行目录管理。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府数据开放目录编制指南,定期发布政府数据开放责任清单。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落实本地区、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工作职责,按照《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》有关规定,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主动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。
在数据安全方面,《办法》提出,按照“谁提供、谁负责,谁使用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政府部门负责本地区、本部门内容审核、保密审查等以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安全。数据提供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,落实数据采集、归集、整合共享、开放等环节的安全责任,防范政务数据资源泄露和被非法获取。数据使用方要加强共享数据授权管理,强化对重要敏感等数据使用的监管,按需申请共享数据,严格控制共享范围,确保共享数据规范使用,不被泄露、滥用、篡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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